温职院学〔2007〕129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浏览次数:1 作者: 编辑:数字经贸学院 字体:[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管理规定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合理标准,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3、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同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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