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
通 知
各系: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01号)的文件规定,做好2007/2008学年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全日制高职,在校二、三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全日制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今年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176名;国家助学金一等282名,二等564名(各系名额分配见附件1)。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对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优先考虑。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酌情考虑。
四、申请办法
1、各系及时将有关文件精神向学生传达;
2、要求申报的学生向所在系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3、各系根据学生所报申请,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在已经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系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系在11月15日前,填写《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2007/200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2007/2008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表》(附件5),并交学生处。
5、学生处汇总各系初评情况,提出2007/200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在校公示5天。
附件:1、200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
分配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
4、2007/200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
名单表
5、2007/2008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学生 奖学金 助学金 评定 通知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