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我系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优秀聘用人员在我系长期工作,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温职院人[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管理系聘用人员月工资由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和年限工资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依照温职院人[2011]10号文件执行。
二、聘用人员年限工资根据其在工商系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规定如下:在我系工作满1年的,第二年开始年限工资增加50元/月,上限600元封顶。
三、工资调整时间为每学期的期初。
本规定自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本规定由工商管理系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系
二○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