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系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0-20 浏览次数:1 作者: 编辑:工商管理系管理员 字体:[ ]

工商管理系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温职院【201750)及《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温职院【201441)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考核组织

 

    第一条  成立系考核组,成员由系主任(主持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和教师代表3人组成,系主任(主持工作)任考核组组长。系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对本系教师进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系专任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加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1.当年病(公伤除外)、事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非学院公派但经学院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在发布考核通知时,已调离本单位的;

5.其它不参加考核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由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和服务与育人工作业绩三个一级指标构成。各一级指标中二、三级指标评分标准、分值除由各系自行制定外均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G)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G1)和其他教学工作量(G2)。

第七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G1)总计35分,包括:①课堂教学;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③指导专业实习;④统一安排的教学督导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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