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财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一)为了确保学生申诉申请得到有效解决,财会系决定成立由11人组成的财会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吴冰
副主任:简家进、王赛芝
成 员:陈煜、徐宁蔓、程红波(兼办公室主任)、孙俊科、郑文秀、学生3人(随机抽取)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能如下:
1.接受学生的申诉请求、告知有关的权利和规定;
2.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诉人;
3.出具《财会系学生申诉复议结论书》,并送达学生。
(三)做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中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表决中应当回避,不得投票。
二、申诉范围和对象
(一)财会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系学生针对以下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持有异议;
2.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持有异议;
3.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持有异议;
4.对院系给予的违纪通报持有异议;
5.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二)本办法针对的申诉,主要是指未毕业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申诉申请的受理
(一)学生提出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诉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直系亲属)当面或快递提交给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提出申诉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诉人签名填写的申诉受理申请表(见附件);
2.由申诉人签名的书面申诉申请书及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院对其做出处理、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4.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接受有效申诉期外提交的补充材料。
申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申诉人提交申请的当日为申请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诉申请。
(五)学生申诉申请被受理后,申诉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及渠道请求解决相同申诉事由。
(六)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准许,同时终止复查工作。
申诉被撤回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其申请日期如超出有效期限,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四、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被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申诉意见通报给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做出处理、处分的全部材料交由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到会复查评议的形式,对学院职能部门处理和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的程序等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复查意见。
(三)申诉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在会上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诉人无故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则申诉程序自动终止,本次申诉无效。若申诉人因故(如生病、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准时参会,可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参加,也可申请变更会议时间。
(四)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答复申诉人;因故需延期做出复查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处理和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应维持原处理和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处理和处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改变处理和处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违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的。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投票表决,且票数过半才有效。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做出的复查结论如若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应制发《财会系学生申诉复议结论书》,答复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做出的复查结论如若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应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并通知相关部门及申诉人。
申诉人如果对申诉复议结论书有异议,在收到《财会系学生申诉复议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财会系学生申诉复议结论书》可以当面直接送达,也可以按照有效通信地址予以邮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答复申诉人的日期以邮件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
五、其他
(一)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人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二)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财会系党总支。